6月19日,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即日起,长春交警将依据《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对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条例》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条例》是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共分总则、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条。 针对现实存在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车秩序,对左转弯待转、路口净空、公交车规范行车、轻微交通事故快拆快处等作强制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停车秩序,要求机动车车辆入位按指示方向停车,明确非机动车集中有序停放,允许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严格禁止在禁停路段停车。进一步规范了行人通行秩序,明令禁止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在车道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使用滑板、轮滑等行为。 为贯彻实施《条例》,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编写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并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核,同意使用相关违法代码,并已经将违法代码录入到移动执法终端(POS机)系统,可以对相应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条例》规定了地域效力范围。即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即日起,长春交警将依据《条例》依法对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丁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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