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1342|回复: 0

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

[复制链接]

1413

主题

1413

帖子

1410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410
发表于 2018-6-30 16: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19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8年6月30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长春门户网站

长春门户网是网民了解长春的网络窗口,同是提供长春地区百姓生活分类供求信息的门户网站,同时提供长春网站建设、长春网站设计,我们将逐步的完善网站分类信息资源;

长春门户网二维码

联系我们

  • 工作时间:早上8:00 - 晚上5:30
  • 投稿联系:13624467185(微信同号)
  • 反馈邮箱:5053050@QQ.com
  •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与自由大路交汇五环国际大厦1408室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c! ( 吉ICP备2021009740号-8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