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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配套幼儿园、小学未完成验收前 开发商不得预售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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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0: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根据新规,幼儿园以及小学等配套服务设施需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才行。
这也意味着,一旦幼儿园及小学等配套设施未能验收,则开发商不得预售项目。
按照3月7日发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十四条中关于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新增了“幼儿园、小学”字样。
修改后的新规明确,“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广州市人民政府解读称,针对实践中部分居住区的建设单位拖延建设或者移交幼儿园、小学等教育配套设施,严重影响居住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问题,将幼儿园、小学列为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配套设施之一。
而查阅广州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此次修改的内容对开发商来说针对性更明确。
根据此前《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压缩站、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条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指定接收单位。
同时,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中小学校、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公交首末站等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装修,完成装修后再移交。
而一旦逾期移交则面临着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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