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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紧急通知-中国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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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0 23: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心),各专业子公司,中国电信(澳门)有限公司,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杜绝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及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用户个人信息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二、省公司组织编写并下发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员工法律遵循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见附件 1),明确列出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请各单位在4 月 28 日前将《手册》发放至每个员工和业务外包人员手中,并认真组织学习,确保每个员工和业务外包人员知悉《手册》中的全部内容。 手册》发放记录应当由员工或业务外包人员书面签收,学习记录由员工或业务外包人员书面确认。
三、请各单位将《手册》提供给所有代理商、合作伙伴,要求并监督其在 4 月 28 日前发放《手册》并组织所有与中国电信业务相关的从业人员学习,确保其相关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手册》全部内容。同时,各单位应当要求所有代理商、合作伙伴在 4 月 28 日前书面来函,对上述工作完成情况予以确认。
四、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含下属单位)的《手册》发放和学习工作。
五、请各单位负责人(总经理)在 4 月 28 日前签署《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书》扫描件 4 月 28 日前提交省公司,原件随后寄送至省公司。

省公司联系人 企业发展部 陈恒
附件: 1.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遵循手册
2.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员工法律遵循手册
中国电信广东公司
2012 年 4 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4 年 3 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司员工的下列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1)允许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外的其他主体检查或查询涉及通信秘密的用户信息;
(2)允许上述法定主体基于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之外的其它事由检查或查询涉及通信秘密的用户信息;
注:这里的“涉及通信秘密的用户信息”主要指通信内容,包括语音内容、短信内容等。
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并不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一般体现在各基础性法律规定中。电信行业的基础性法律-《电信法》未出台。根据《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员工如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内容的,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
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和员工的下列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公司或公司员工将其履职过程中获知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情节严重的;
(2)公司或公司员工将其履职过程中获知的用户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情节严重的;
(3)公司、公司员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注:这里的“用户个人信息”,主要指与通信行业相关的“用户个人信息”。根据《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主要包括电信用户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证件号、住址、位置信息、用户号码、联系方式、交费账号和通话清单等非通信内容。这里的“非法提供”主要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用户本人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用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法律有《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价格法》、《统计法》、《证券法》等,该类法律明确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价格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法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可以行使对特定内容及信息的调查取证权。此类主体,可以依法向其提供用户信息。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主体和情形外,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对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的,则可能构成“非法提供”。
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构成出售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2011 年 10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公司员工或者公司代理商的下列行为,涉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视情况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公司或公司员工将其履职过程中获知的用户身份信息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2)公司管理疏漏,造成代理商将其从事代理业务活动中获知的用户身份信息,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3)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导致用户身份信息被泄露;
注:这里的“用户身份信息”,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该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这里涉及“代理商”的违规行为,主要基于“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代理原则,如公司代理商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给第三方,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上述行为,构成前述出售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后果不严重,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个人行为,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单位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附件 2:
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
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范运营风险,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承诺如下:
一、对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运营。
三、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四、加强教育,提升本单位员工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截至 2012 年 4 月 28 日,已组织向本单位全体员工( 人)和业务外包人员( 人)发放《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员工法律遵循手册》 以下简称《手册》),确保上述人员知悉《手册》全部内容。
五、强化对代理商、合作伙伴管理,要求并监督其加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截至 2012 年 4
月 28 日,本单位所有代理商、合作伙伴已向其与中国电信业务相关的所有从业人员发放《手册》,确保上述人员知悉《手册》全部内容。
六、杜绝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及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此承诺书一式两份。
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签字:
(单位盖章)
二零一二年四月
抄送:
省公司管理层各成员。
拟文部门:企业发展部
中国电信广东公司办公室
2012 年 4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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