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朋友70万元 凤山某工商所原所长获刑八年半
8月23日下午,凤山县人民法院对凤山县某工商所原所长黄某涉嫌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杨某、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3.8万元。经法院查明,因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2014年12月中旬,黄某对朋友杨某、韦某谎称其有7个微型企业补助指标,可以为其二人办理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金,杨某、韦某信以为真。随后,黄某以每个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10万元为由,要求杨某、韦某把企业注册资本金交给黄某。2014年12月16日,韦某将筹到的资金20万元汇至黄某的银行帐户,杨某也将筹到的资金50万元陆续汇入黄某的账户中。黄某在骗取上述70万元后,即在9日内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挥霍。被害人杨某、韦某多次向其询问办理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进展,但黄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欺骗二人。2015年2月中旬,黄某自觉难以继续编造谎言欺骗杨、韦二人,便把二人叫到家中,承认没有为二人办理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事实。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凤山县公安局投案。经查,该县工商部门没有办理微型企业的权限,只协助县微企办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公示,并出具同意推荐意见。该案案发于2014年,当年凤山县并没有安排微型企业发展补助资金。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获取利益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方法得当,手段合法,切莫贪图利益触犯了法律。文章来源:http://www.sohu.com/a/249898912_166780
页:
[1]